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运转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8〕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吸取教训,转变作风,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公文运转程序,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避免公文运转中存在的请示与报告混用,越级请示和多头报送,行文不规范、形成文件倒流等现象的发生,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意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文的受理
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三处具体负责受理、登记、审核、把关、督办和反馈。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将请示、报告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也不得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其他处(室)和人员。节假日及公休时间,发生紧急、重大、突发性事件,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并由市政府应急办公室负责报告、督办、反馈,以确保事件的及时妥善处理。
二、关于公文撰写与签发
公文撰写要文字精炼,表达清楚,内容要实事求是,意见和建议要依法有据,合情合理。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向下行文,由办公厅主管处(室)或部门代市政府起草,主管处室负责审核、把关,主管领导签发;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需由副市长以上领导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需由办公厅副主任以上领导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向上级行文的需经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签发。签发领导依在发文卡上签名生效。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所有公文统一由办公厅秘书三处复核、编号、存档,实行网上传输。
三、关于公文报送途径
为了早日实现电子公文网上传输,减少报送单位的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浪费,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有效防止文件倒流。根据上级有关精神,从发文之日起,开始试行机关电子公文网上呈报。自2009年3月1日之后正式实行机关电子公文网上呈报,不再收受纸质公文。各县(市)、区和部门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要通过政府内网报办公厅秘书三处。请示、报告要标注签发人姓名,签发人必须是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请示、报告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报送时间为成文日期的两个工作日之内。为便于联系,请示件应在成文日期的下一行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或传真号码。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网上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切实保证公文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