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陕西省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8年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袁纯清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陕西省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保护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引水工程保护
第三章 水源保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保障用水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是指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和石头河水库水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专门机构管理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省石头河水库灌溉管理局(以下称专门机构)具体承担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建设、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旅游、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引水工程、污染水源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