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08〕83号)
为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利用近期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回落的有利时机做出的重大决策。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实施,必将有利于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公平社会负担;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有利于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交通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浙江是资源小省,特别是油品资源完全依靠省外、国外供应,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必将产生重大影响。国务院12月18日宣布下调成品油价格,同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为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中央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切实做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各项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全面把握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推进成品油税费改革。一是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二是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三是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加上现行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四是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进口环节继续委托海关代征)。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今后将结合完善消费税制度,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到批发环节,并改为价外征收。五是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