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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合政办〔2008〕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8〕54号)精神,切实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准确预警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应急管理,有效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是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当前,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明显增多,社会关注度日益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近来,我市少数部门和县区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迟报、漏报现象,对政府形象和应急处置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此,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一定要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敏感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坚决杜绝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迟报、漏报和瞒报现象的发生。

  二、进一步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工作原则,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和高新、经济、新站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向市政府报告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上级主管部门要迅速汇总、报告相关信息。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向省主管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时,必须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是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具体承办单位,各县、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承担应急管理职能的办事机构是本区域、本部门信息报告的具体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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