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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
(浙政发〔2008〕8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省自2004年实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以来,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补贴发放时间滞后、补贴水平偏低等问题。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补贴对象范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生活困难对象。其他生活困难对象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以及因下岗失业、患重大疾病、受灾害影响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其具体对象范围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二、改革价格指数编制。为进一步贴近困难群众实际生活状况,将原按年编制“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改为按季编制“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下简称价格指数),并将其作为实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依据。价格指数编制由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会同省统计局、省物价局负责,自2009年起正式向社会发布。

  三、完善补贴发放办法。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与价格指数联动机制,在每年价格上涨较快的季度,按季对困难群众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价格补贴。

  原则上,当季度价格同比涨幅超过3%时,即按涨幅的4.5倍乘以当地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具体计算公式为:
  季度补贴金额=季度价格同比涨幅×4.5×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季30元。

  其他生活困难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原则上按不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50%发给,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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