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分政策调整方案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09〕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彭水自治县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分政策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彭水自治县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部分政策调整方案
为提高参合农民受益率,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调整及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08〕192号)要求,结合我县近两年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实施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门诊费补偿政策
明确以参合家庭为单位,家庭门诊补偿总额可在家庭成员间调剂使用。
二、部分调整慢性疾病补偿政策
1.将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反应治疗纳入新农合慢性疾病管理。
2.慢性疾病门诊费补偿标准调整:15种慢性病单一病种门诊补偿限额仍为每人每年500元;同时患有二种以上慢性疾病的病人,其年度门诊费补偿总额按所患慢性疾病种数累计计算(仅限慢性疾病患者的门诊用药及相关辅助检查项目费用)。
3.患有甲亢、精神病、难治性结核病的病人,因县内治疗条件限制,在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时产生的门诊医疗费,在慢性疾病门诊费补偿限额内按40%予以补偿。
三、调整部分住院费补偿政策
1.提高住院补偿比例。参合农民按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调整为: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75%;县级医院(二级医院,含民营定点医疗机构)55%;县以上医疗机构(三级医院)40%。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起付线本次不作调整。
2.将计划内生育孕产妇因患孕高症、产前、产中、产后出血、产褥期感染等并(继)发症的治疗;计划内生育不孕夫妇施行输卵(精)管再通术的治疗费用纳入住院补偿,补偿标准按就医医院等级确定。
3.将肾功能衰竭、肾病综合症的血液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反应治疗以及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和镇痛治疗产生的门诊费用纳入住院补偿范畴。上述病人补偿医疗费时,根据就医医院等级,全年只计算一次住院起付线(在几家医院就医者,按高等级医院起付线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