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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审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被审价单位在接受中介机构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价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向中介机构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中介机构出具的审价结论,被审价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被审价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中介机构送达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审价结论。
  被审价单位应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审价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当合理运用质量控制程序,选派能胜任审价工作的专业人员,搜集充分准确的证据,编制详细完整的工作底稿,完善审价内部控制、复核体系,保证所有审价工作符合财政投资审价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审价项目的有关信息,更不得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编制完整的审价工作底稿。审价工作底稿包括:评审计划;评审内容;审减(增)情况;评审发现的问题;所形成的专业判断及依据等。审价工作底稿应真实、完整地反映审价实施全过程。
  第十六条 在审价过程中,对有较大争议或分歧的问题,中介机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不得擅自处理。被审价单位对中介机构的审查报告如有争议,应以财政部门的审查结论为最终依据。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审价工作结束后,及时编制和提交审价报告。编制审价报告应注意:
  (一)审价报告的编制应当规范、全面、详细、如实反映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
  (二)审价结论内容应当完整。
  (三)审价报告内容与被审价单位交换意见的内容应一致。
  (四)对反映被审价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定性要准确,不得瞒报、漏报项目建设存在的重大问题。
  (五)中介机构在审价报告提交财政部门前,应征求被审价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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