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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审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内部的章程、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四)专职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证书、注册造价师和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五)专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书,本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证明;
  (六)近三年完成的主要业绩情况,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送审造价、审核造价、审核人、审核开始时间、审核完成时间等。
  第五条 中介机构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经审查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按照公平、公开、择优原则综合评定部分中介机构给予备案登记,建立中介机构库。备案登记入库的中介机构,须与财政部门签订《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审价服务合同》,服务期限2年。合同期满后,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入围中介机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视考核评估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份进行年度审核,经审核发现与要求不相符的中介机构,在整改期间暂停对其业务委托。对年度审核中介机构的缺额部分,依照本暂行办法确定的程序选择相应数量的机构替补入库。
  第七条 编制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审价年度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及其建设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审价年度计划,按年度计划组织分期分批实施。
  第八条 年度评审计划实行分期分批信息公开发布。备案登记的中介机构可依据信息发布的内容和要求报名。报名时应提供审价方案,方案应包括人员配置、审价计划和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中介机构的确定。在符合要求、方案可行的中介机构中,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综合评审确定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中标中介机构,中标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价。
  在规定期限内,中标中介机构若不接受委托,则视为弃标。对自动弃标的中介机构,在其后半年内的对外委托中暂不接受其报名;累计达两次者在中介机构库中除名。
  第十条 审价合同的签订。接受委托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价的中介机构,须与财政部门签订委托合同。审价收费实行双方协商确定。收费原则应考虑承办委托业务的成本、风险、责任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不应低于承办委托业务所发生的成本。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独立公正地开展审价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有关执业规范要求。中介机构对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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