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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审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审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09〕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彭水自治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审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彭水自治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
审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审价工作,提高财政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10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县范围内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审价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以县内各类财政性资金、财政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它财政投资为主建设的项目。
  本暂行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财务审计等资质并能够承担相应评审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参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审价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并经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的企业,外地企业须在重庆市内有分支机构,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近三年内没有违纪、违法执业行为;
  (六)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工程造价咨询类中介机构具有工程造价乙级以上资质;
  2.财务审计类中介机构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四条 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承诺遵守有关规章,均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参与评审业务,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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