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稳定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关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相关标准”的规定,切实稳定学校收费标准。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未经国务院同意或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
(三)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各地要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在校生“三限”政策,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下;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只能按年度逐年收取择校费,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四)加强高中阶段和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
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长效机制。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学费全并统一收取,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五)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的规定,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管理。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合理编制预算,完善学校收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主动接收监督。加强对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监督。严禁任何单位部门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各地区及有关部门一定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认识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大规范和治理工作力度,积极履行监管责任,确保上级关于教育收费的政策制度落到实处。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对顶风违纪、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要依纪依法坚决查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