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纠风办、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规范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8年12月26日 川教[2008]364号)
各市州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
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和公布取消我省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川财综[2008]68号)精神,现就规范我省教育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教育收费项目
国家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义务教育借读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学位证书工本费,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
我省取消的行政哑性收费项目:义务教育信息技术教育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成人高等教育证书工本费;中小学教师信息等级检测考试费。
上述项目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项目被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二、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一)做好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 在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工作的基础上,规范招生收费行为。原各地物价、教育部门所发涉及改制学校的收费文件一律停止执行。经清理规范为公办学校的,要统一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经清理规范为民办学校的,要严格按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批、登记、执行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各地物价部门应根据教育部门重新核发的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按照《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审定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凡未做到“四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回归公办并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坚决纠正以改制为名进行教育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