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23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鸿忠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本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和本省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