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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有关政策的通知
(鄂办文〔2008〕71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今年以来,各地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农村政策,加大支农惠农力度,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推动全省取得了抗灾夺丰收的胜利,加快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步伐。但从最近对各地贯彻落实省委“一号文件”检查督办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涉农政策落实不到位,抵扣截留农民补贴款的问题时有发生,农民负担出现反弹迹象,“以钱养事”新机制不完善,村级债务有所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这些问题的存在,损害了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为此,各地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措施,切实抓好各项农村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全面落实惠农补贴政策

  (一)规范发放。惠农补贴必须按规定向农民发放,不得截留挪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任何收费和债务。发放补贴的“一折通”存折,必须由乡镇财经所干部直接发送到农民手中,不得由乡镇或村组干部集中代领转发。代发放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审核把关,所有补贴只能由享受补贴的农民凭有效证件领取;必须保证随到随取。

  (二)公告公示。以村为单位,将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标准、补贴数额、兑付形式以及监督电话等告知农户,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检查督办。及时发现和纠正惠农补贴发放中的不规范行为,从严追究当事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二、严防农民负担反弹

  (四)落实责任追究制。各地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负总责。坚决落实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制,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纪律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从严追究责任。

  (五)狠抓专项治理。今年着重抓好农民建房、农村中小学、农业水费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专项治理。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除按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农村中小学只能按规定收取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严禁借登记搭车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得向成员乱收费;加强对农业用水收费的管理,严肃查处农业水费计收中乱摊派、搭车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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