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8〕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经委、建委、公安局、交通局、质监局、环保局、城管执法局《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
(市经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工作部署,现就我市限期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我市绕城高速以内地区,以及章丘市、长清区城区内,自2009年1月1日起,凡新开工项目且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工程,施工现场一律使用预拌砂浆,禁止使用搅拌砂浆;自2009年7月1日起,所有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一律使用预拌砂浆,禁止使用搅拌砂浆。
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根据工作实际,采取适当方式,加快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二、强化工作措施
(一)积极培育扶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省发展预拌砂浆的政策措施,支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发展。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减少使用天然砂。利用粉煤灰等工业废弃物达到规定比例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严把预拌砂浆市场准入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做到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的设施和场所符合有关规划、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全部使用符合标准的散装水泥;干拌的散装砂浆发放能力达到70%以上。鼓励使用单位优先选用散装砂浆,使用袋装砂浆比例不应高于30%。
(三)加强检查监督考核。要将预拌砂浆的使用列于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优工作范围,作为评比各级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的主要条件之一。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达到质量标准和未使用符合标准散装水泥,运输企业未按规定开展运输,施工企业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施工现场扬尘超标,建设项目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市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