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8〕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济南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70号)精神,确定在全市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治目标
遵循“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在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各环节开展全面整治。依法坚决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同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力争通过专项整治,有效遏制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
(一)初级农产品生产领域。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未审定公布的农药、兽药、鱼药和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大力加强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抗生素和水产品氯霉素、硝基呋喃、孔雀石绿、乙烯雌酚、环丙沙星、磺胺类、红霉素等禁限用药物残留监测;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由市农业局牵头,市畜牧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