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煤矿带小煤矿产业体系促进煤炭工业安全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黔府办发〔2008〕10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全省煤炭工业取得长足发展,但仍然存在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等问题。今年来,我省部分产煤地区开展了大煤矿帮扶小煤矿试点工作,对提高小煤矿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此基础上,构建全省大煤矿带小煤矿产业体系,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措施,按照清洁发展、节约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坚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和部门引导、企业自愿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兼并重组、委托管理、帮扶等方式,逐步形成以大型煤炭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煤矿协调发展的新格局,保障小煤矿生产安全,提高煤炭产业整体水平,增强煤炭资源对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目标任务
到2010年,全省产煤县要通过构建大煤矿带小煤矿产业体系,提高小煤矿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树立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进一步改变全省煤矿企业“多、小、散”的状况,煤矿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煤矿数量明显减少,煤矿企业结构不断优化,煤炭产量稳步增加,小煤矿数量和单井平均实际生产能力符合
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控制目标,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煤炭工业安全持续健康发展。
三、主要对象和方式
本意见中,大煤矿是指省内年产30万吨以上(含30万吨)合法及证照齐全的煤矿,小煤矿是省内年产30万吨∕年以下合法及证照齐全的煤矿。
(一)兼并重组
鼓励大煤矿兼并重组小煤矿,主要方式有收购、控股、参股等形式。因法人或法人代表发生变化的,由新法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股大煤矿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法人或法人代表没有发生变化的,大煤矿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二)委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