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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劳社〔2008〕4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在劳社部发[2008]11号文件下发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可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按当地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改按劳社部发[2008]11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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