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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3)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文内使用简称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日期应写具体的年月日。

  (4)州人民政府文件的批语,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要写“参照执行”,应写“遵照执行”或“贯彻执行”。

  (5)州人民政府文件中一般不引用州人民政府领导的个人讲话,不得出现对地方党委作指示、交任务的内容。

  (6)下发规范性文件用“印发”;下发隶属机关的公文用“批转”;下发上级、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用“转发”。批转、转发公文,只将事由写清楚,不必照抄标题。标题中除对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4.修改、审核后的文稿,如技术性、专业性较强,视情况通知主管部门负责人审阅,作必要修改并签署姓名,再送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州长审阅。

  (五)公文审签

  1.以州人民政府文件发布规范性措施、决定、命令,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由州长审签。

  2.向上级报送的上行性公文,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州长办公会议纪要(州人民政府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签;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州长、副州长或秘书长审签。其中涉及财税、重大经济政策、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由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签。

  3.报请州人民政府审批或需以州人民政府名义下发的公文,经分管副州长、秘书长审核,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副州长的,送相关副州长审核;一般事项,由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分管副州长、秘书长审签;涉及重大发展规划、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由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签。

  4.报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或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由秘书长审签;涉及州人民政府决定事项的,由州长或分管副州长审签。

  5.州长、副州长的讲话需要刊载印发的,经本人审定,由秘书长审核签发。

  6.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以州委、州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文件,草拟或修改文稿经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州长签署意见,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签后送州委办公室。

  7.以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将草拟或修改的文稿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由秘书长审签后送州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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