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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二)公文办理

  1.对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直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即请示件),承办科室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秘书九科主要负责审核公文的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报文单位、签发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承办科室主要负责审核公文是否与有关部门、县协商会签,公文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凡不符合规定的,由秘书九科或承办科室写明情况呈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批示后,将来文退回报文单位。

  2.对各县人民政府报送州人民政府需转州直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报经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同意后,直接转请有关部门办理。其他需审批的公文,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3.对州直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根据其内容采取不同方式办理:

  (1)凡经审核符合规定且相关部门意见一致的,呈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报州人民政府领导批示;

  (2)对经牵头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但意见不一致,需由州人民政府领导协调裁决的公文,主办部门应将意见分歧、背景材料和提出的倾向性建议一并送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后,呈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

  (3)州直各部门要求以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必须先请示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是否同意发文,由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严格把关。同意发文的,要求发文单位须将代拟稿、背景材料及电子文档一并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对部门代拟稿或转发稿进行认真审核并作必要的文字修改(修改较大的,要送原报文部门重新打印清样并审核)后,再按程序呈批;

  对州直各部门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制发的公文,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4.经州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需以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答复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5.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直各部门抄送(报)州人民政府领导的文件,分送有关领导阅知;抄送(报)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送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阅知,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出具体意见的,按秘书长、副秘书长意见分送。

  6.公文办理过程中,涉及到州委办公室、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怒江军分区、州法院、州检察院等部门工作的,应加强联系与沟通。

  (三)公文传批

  1.传批件按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副州长-常务副州长-州长顺序送批;传阅件按州长-常务副州长-副州长-秘书长送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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