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州人民政府领导在部门工作会议或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的讲话,经领导本人同意后,由部门或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全文或摘要。
二、公文运转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过程中主要包括公文的接收、分办、办理、传批、起草和审核、签发、复核、缮印和归档。
(一)公文的接收与分办
1.有关方面送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文件、信件等,由秘书九科收发室负责接收。
2.收到上述公文、信件等,收件人是领导同志的,送领导同志或由其秘书签收、拆封;收件人是科室的,由科室签收、拆封;收件人是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由秘书九科签收、拆封。
3.秘书九科签收的公文,按以下原则分办:
(1)办件。即省各厅委办、州直各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报送或转送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需要办理或审批的公文,由秘书九科登记、编号并分送有关科室。有关科室办结后,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副秘书长和秘书长。规范性文件拟稿,由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提出意见转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核。一般情况下,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应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意见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2)传阅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发来的公文,省直各部门、州直各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报送或转送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不需要办理或审批的公文(包括传真电报),由秘书九科登记、编号后送相关科室,根据处理意见送各位领导或有关领导,密级较高的按分管领导批示范围送有关领导传阅。传阅过程中领导对有关事项作了批示的,及时按批示意见处理。
4.对报送领导个人且需要审批的公文,秘书九科收到后按分办原则分办。
5.同时报送州委、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先由州委办公室处理。对州委办公室转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研办的,由秘书九科按分办原则办理。
6.需要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办理的公文,除有关领导直接交办的以外,未经秘书九科登记、编号的(以有无收文登记印戳为记),各科室不予办理,不得呈请领导审签。属紧急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到秘书九科补办登记手续。
7.报送州人民政府的简报、资料、信息等,除标明报送对象的以外,由秘书九科按其内容分发有关领导和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