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送批件领导应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如不同意,要明确批示如何办理。对重大请示事项,应提出明确的办理要求。要求行文的,按程序经修改后送批。
(七)主管部门对转办的公文,应认真负责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一般应在收文后15个工作日内直接答复报文单位并抄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由主办部门答复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答复,答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答复的,应预告答复期限;对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说明理由并迅速将文件退还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八)对各县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应根据精简公文的原则认真把关,特别是对以下情况要严格控制:
1.可以当面商谈或通过电话解决问题的,不予行文;
2.纯属部门职责范围内日常业务事项,由部门行文;
3.省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已发至县或已在《云南政报》上登载的,不再转发;部门要求州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如未提出具体措施或新的政策意见,照抄照搬的,不予行文;
4.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包括主送州人民政府)来文需转发的,由有关部门转发;
5.请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办理的事项,原则上由州级主管部门研究上报。重要事项确需以州人民政府名义报批的,由州人民政府领导审定后再行文上报,州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和请示工作;
6.各县人民政府要求转报省人民政府的请示,经州人民政府领导同意,以州人民政府名义直接上报,不采取“转报”形式,公文标题中不使用“转报”字句;
7.除省人民政府发文并有明确要求,我州原则上不再行文成立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设立的非常设机构,由主管部门征求成员单位意见,未征求意见的,不予行文;
8.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召开会议由其办公室自行通知,所形成的会议纪要等文件,自行印发;
9.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州直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会议通知一律由部门发出,通知可引用“经州人民政府同意”。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会议通知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
10.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文字材料和州人民政府领导的会议讲话,由部门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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