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怒政办发〔2008〕128号)
各科室,州法制局,州无线电管理处,州政府驻昆明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
秘书九科是负责州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的专门机构。公文统一由秘书九科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销毁。行文应少而精,注重效用,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严格程序,加快运转,保证质量,提高时效,确保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安全。
一、请示、报告和意见办理
(一)州人民政府只接受、办理各县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请示、报告和意见。州人民政府部门所属二级单位应向其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工作或提出意见。
(二)州人民政府部门之间需要行文商洽解决的问题,应当直接行文,不得报州人民政府转办。
(三)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报文部门必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予以支持;部门之间如有分歧,经报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有关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文部门要如实上报,并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凡应由部门之间事先协商而未协商的公文,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
(四)请示、报告和意见,必须严格区分,不得混用、并用。“请示”必须一文一事,应署签发人姓名、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不得越级、多头主送,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除州人民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向州委、州人民政府的“请示”,应当以其中一个领导机关为主送机关,另一个为抄送机关。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报送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和意见,一律由秘书九科签收、登记、编号,分送相关科室办理。及时分送,急件随到随送。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越级请示和无文头、无发文字号、无签发人姓名、联系人或不按规定签发、多头主送的请示,由秘书九科退回报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