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3 市(州、地)卫生局负责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协助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根据疫情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5.4.4 省卫生厅根据市(州、地)卫生局请求,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5 Ⅳ级预警(即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5.1 县(市、区)卫生局建立疫区处理组织。县(市、区)卫生局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迅速逐级上报卫生行政部门,直至卫生部。
5.5.2 市(州、地)卫生局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根据疫情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对疫情做出应急反应。
5.5.3 省卫生厅根据市(州、地)或县(市、区)卫生局请求,给予必要的人力和物资支持。
5.6 毗邻地区的应急反应
发生鼠疫疫情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
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地区,应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联防联控和提供技术、物资支援。
6 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6.1 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卫生厅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州、地)卫生局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市、区)卫生局予以确认。
6.2 应急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可提出解除疫区封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