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
5.1.2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5.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的应急反应
5.2.1 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省卫生厅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省人民政府成立省鼠疫应急指挥部,迅速掌握疫情态势并控制疫情,确定应急工作内容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通报我省驻军领导机关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必要时请求国务院予以支持,保证疫情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5.2.2 省卫生厅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和病例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工作建议,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和通报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报卫生部。
5.2.3 必要时请求卫生部及时组织协调和指导疫情防控工作。
5.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反应
5.3.1 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疫情发生地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组织领导。根据市(州、地)卫生局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掌握和分析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处理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
5.3.2 市(州、地)卫生局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报告,同时报省卫生厅。
5.3.3 省卫生厅负责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工作,派遣专家协助开展防治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省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市(州、地)人民政府的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5.3.4 省卫生厅请求卫生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5.4.1 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县(市、区)卫生局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5.4.2 县(市、区)卫生局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上报市(州、地)卫生局。遇有紧急情况,可同时报告省卫生厅,直至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