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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2008)

  3.4.1 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Ⅰ级为卫生部,Ⅱ级为省卫生厅,Ⅲ级为市(州、地)卫生局,Ⅳ级为县(市、区、特区)卫生局。
  3.4.2 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为Ⅰ级预警;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为Ⅱ级预警;一般鼠疫疫情(Ⅳ级)为Ⅲ级预警;动物间鼠疫疫情达到下列强度时为Ⅳ级预警:在某一类型鼠疫疫源地发生动物鼠疫大流行(黄胸鼠源地流行范围≥500km2);或局部地区出现动物鼠疫暴发流行,且波及到县(市、区)级以上城市;或动物鼠疫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对人群构成严重威胁。

4 信息管理与报告

  4.1 信息管理
  4.1.1 完善全省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覆盖全省的省、市(州、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网络,开展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4.1.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4.1.3 市(州、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辖区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4.2 信息报告
  4.2.1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4.2.2 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3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4 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监测数据由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5 分级反应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根据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的应急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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