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管、污染扩散的控制及省鼠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1.2 市(州、地)、县(市、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市、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署)根据本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及时组织成立本级鼠疫应急指挥部。
市(州、地)、县(市、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由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组成,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分管卫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疫情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项。相应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鼠疫疫情时,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国务院决定。
(4)人群聚集活动控制: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协调落实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临时交通卫生检疫工作,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7)开展群防群控:组织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省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市(州、地)、县(市、区)卫生局及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鼠疫疫情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2.3 专业机构和救治机构及其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