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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

  --加强法制建设。围绕建设生态市的目标,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环境问题,建立和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环境保护制度和政策体系。制定关于循环经济发展、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等一批政策和制度,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清理与环保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强化环保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实施。
  --加强执法监督。按照“统一环境规划、统一执法监督、统一发布环境信息”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调整和强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加强环保部门对全市环境监测工作的统一监管,健全监测网络,完善监测规范,严格监测制度,增强环境应急监测和预测预报的能力。增加环保执法监察力量,提高现场执法和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全面执行达标排放制度,任何企业不得排放未达标的废水、废气,责令严重污染单位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采取更加严厉手段,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废水、废气的企业,坚决采取关停措施。对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环保部门要采取临时封堵排污口、封存污染设施、停产整顿等应急措施。各级监察和环保部门要定期对下一级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切实解决环境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件、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实行最严格的环保制度。所有开发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未按计划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不符合有关节能减排要求,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项目,暂停安排市级污染防治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产的,必须责令停建或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产业定位涉及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项目的工业园区区域环评与环保规划,须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完善开发区规划环评制度,坚持先环评、后建设。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必须编制生态工业建设规划,对已建开发区进行回顾性环评。根据省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订全市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减排计划,以签订责任状等形式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
  3.完善经济政策,不断拓宽融资渠道。
  --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环保投入列为公共财政支出重点,认真落实“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加大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生态建设中的公益性、基础性的项目,保证环保投入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到2010年,一般预算支出中环保类支出比2005年增长1.5倍以上。增加财政环保专项资金投入。“十一五”期间,市财政安排的市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200万元为基数,逐年递增,每年增幅高于财政增幅。每年安排80万元,用于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各县也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数量的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环保奖励资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收益中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污水收集管网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保证环保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将环保行政管理、监测、监察、宣教、信息、科研等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运行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环保行政处罚的罚没款,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使用,主要用于补助环保执法成本。
  --积极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按照“排污者付费,治理者赚钱”的原则,进一步开放、搞活和优化环境资源市场,建立和发展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制定和完善投融资、规费征缴等方面的经济政策,鼓励和支持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外来资本以独资、合资、BOT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运营环保基础设施,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形成开放式、竞争性的建设运营格局。建立企业保护环境的激励机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约束机制。制订环保设施运营规范和费用标准,全面推行环保设施运营社会化和污水、垃圾、废弃物处理产业化。鼓励用污水(中水)、垃圾处理收费许可质押贷款,筹集城市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改造资金。顺应经营城市规律,加大环境资本经营力度,以生态环境建设提高环境品位和环境效益,形成城市建设与环境建设的良性循环。
  --制定有利于环保的收费政策。深化环境价格改革,逐步建立由排污权初始价格、排污付费价格、治污收费价格和环保服务价格组成的环境价格体系,完善反映环境资源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和环境成本的环境价格形成机制。研究制订在容量控制下的排污权初始价格和排污权交易规则,使初始价格略高于治污成本。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从2008年起,在电力行业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试点。“十一五”期末,全面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建立能够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的排污收费机制,全面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政策。从2007年起,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2007年底前,适当提高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和完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固体废物处理收费制度,增加筹集的资金,集中用于管网建设。在污水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污泥处置。合理确定中水再利用价格,鼓励中水循环利用。全面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足额征收、专款专用。2008年底前,出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执行脱硫电价的发电企业,必须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否则不得享受脱硫加价政策。
  --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制定生态补偿实施办法,逐步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矿产资源、水资源、海域资源、林木资源等各种资源费的征收管理。规范征收行为,将各类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对各类资源费减免须按规定审批,并予以公告。征收的各种资源费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用于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生态建设等方面。对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被列入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功能保护区,由相关受益地区财政给予补偿。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护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级生态公益林的生态补偿经费,由市县财政纳入同级预算。
  4.实施科技创新,构建强力支撑体系。着力提升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环保科技自主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动环保科技创新与创业相结合。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环境保护的引导、支撑和增效作用,形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科技创新机制及科学决策机制,优先确定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生活环境改善的重点领域,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污染减排、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方面的科技攻关,积极开展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国民经济核算指标、生态市建设、环境容量与生态环境承载力等问题研究,加强适用技术研究,重点包括清洁生产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循环经济技术、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生态农业技术、生物多样性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以及生态治污、生态修复、重点污染源达标排放治理技术及尾水调度处理技术的研究。加快现有技术成果的筛选工作,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为污染物减排提供技术支撑。建立环境科技协作和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形成资源整合、优势互补、为我所用的局面。
  5.强化环境宣教,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环境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作为宣传教育计划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和科普教育,积极开展环境伦理和环保警示教育,丰富全民的环境科技知识,增强全社会环境忧患意识和保护意识,提高环境法制观念,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建立环保工作新闻发布制度,实施政府环境行为和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完善有奖举报等激励机制和公众听证制度,使公众充分享有环境知情权、议事权和监督权,积极参与环保政策的制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6.开展交流合作,努力营造良好氛围。积极开展上下游区域环境交流与合作,协调解决跨省界、市界环境污染问题。积极参与全球环境合作,借鉴国际环境保护的经验和做法,利用各种渠道促进环境保护工作。适应经济全球化形势,逐步建立和完善以绿色产品、技术、服务为主导的投资贸易政策体系。以建设国际性的海滨城市为契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国际组织和其他团体、个人参与环境保护项目的实施。围绕循环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清洁技术研发、资源综合利用、清洁能源开发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加强同国际社会的经济、科技交流与合作,吸取国际先进经验,完善政策和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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