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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做好“兴边富民工程”有关情况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传下达,做好“兴边富民工程”具体事务的综合、协调,做好“兴边富民工程”实施的相关服务工作;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工作职能,配合“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兴边富民工程”的方案制定、审核,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 相关业务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的决定和要求,负责研究提出“兴边富民工程”本部门实施内容的总体规划、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方案;负责本部门“兴边富民工程”项目具体组织和指导;负责对工程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总结。

  第八条 为加强对“兴边富民工程”实施的组织领导,边境县政府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兴边富民工程”的具体实施。

三、项目资金管理

  第九条 “兴边富民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基础设施建设、温饱安居工程、产业培育工程、素质提高工程、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工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等6大工程,30件惠民实事。

  第十条 “兴边富民工程”项目管理

  (一)各边境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提出“兴边富民工程”规划项目,各边境县“兴边富民工程”总体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县“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州级汇总,州级部门要审报的项目统一纳入“兴边富民工程”总体规划,汇总后的“兴边富民工程”规划项目经州人民政府、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确定后,由州级各行业部门按程序向省级各主管部门申报,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州确定“兴边富民工程”总体规划,报省“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边境县 “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行业部门,根据各县“兴边富民工程”总体规划和国家、省政府支持“兴边富民工程”专项资金计划,研究提出各县资金使用方案,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结合各部门既有渠道资金,研究编制“兴边富民工程”年度计划。

  (三)各边境县、州级部门在上报 “兴边富民工程”年度计划时,所上报的项目必须在“兴边富民工程”规划框架内,逐级上报相关部门,同时抄报同级“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州级“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级部门上报争取的“兴边富民工程”实施项目年度计划由上报部门汇总后报州级“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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