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政发〔2008〕1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科学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
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和《
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第三条 本市管辖海域范围内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登记、变更及终止和海域使用权争议调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海域使用权除依法经申请审批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在海域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出租。
第六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建设,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