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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08]69号文件切实加强中央新增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08〕69号文件切实加强中央新增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9〕1号 2009年1月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战略决策,2008年中央新增1000亿元投资已陆续下达计划。为切实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落实和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各项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紧急落实中央新增1000亿元投资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强中央新增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新增中央投资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是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对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集中精力,用好政策,促进发展。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毫不放松地抓紧、抓实、抓好。要进一步坚定信心,统筹兼顾、周密安排,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切实将扩大内需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保证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确保不出现任何问题。
  二、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要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负总责。发改、经贸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转发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计划和预算及时拨付资金。发改、经贸、土地、环保、规划、建设、财政、金融、银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完善项目立项、用地、环评、规划、节能评估、施工许可、资金配套、银行审贷等手续,但决不能因时间紧、任务重而放松项目的准入标准和管理。各级、各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千方百计筹措建设资金,按照承诺和计划将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各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金融机构要合理扩大信贷规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各类资金的安排上,要突出重点,优先考虑中央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工期内分年度的投资来源,保持后续投资强度。要加强对企业和社会资金的引导,最大限度地发挥新增中央投资的拉动效应。
  三、严格项目和资金管理。要迅速将资金拨付到项目,保证在2009年3月底之前形成实物量,形成有效需求拉动。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程序办事,认真执行项目审核、建设用地、环境评价和节能减排等有关要求,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半拉子”工程,更不能出现挤占、挪用和腐败问题,确保投资效益和质量。各级、各部门要处理好严格管理程序和提高效率的关系,在完善项目各项前期工作的前提下,切实加快中央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关。各项目单位要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开工建设,及时将新增中央投资用于土建安装和设备材料购置。目前尚未开工的项目要按照2009年一季度形成实物工作量的目标,排出时间表,落实各环节实施进度,并于2009年1月底前将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级、各部门和项目单位要严格资金管理,规范财务收支,保证中央、省投资真正落实到项目建设上。发改、财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抓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调度工作,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实行旬报,对项目履行建设程序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各项目单位要按时上报有关报表和项目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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