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进一步优化新建住房结构比例。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关于“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规定,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结构比例和建设规模。
(二十)科学调整房地产项目土地供应需求。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招、拍、挂土地数量、结构和底价,对因特殊原因不具备全面开发条件的已出让地块,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适当顺延开、竣工期限。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城市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支,切实保证供应。
(二十一)鼓励盘活利用已出让地块。鼓励住宅开发项目充分利用城市存量土地,严格执行集约节约用地控制标准。对已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未开发的地块,应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由市、县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开发建设。
(二十二)严禁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严禁非法占用(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任何单位、开发企业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五、加强引导和监管,营造房地产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三)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和需求,主动采取措施,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违法广告、哄抬房价、合同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依法惩处。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调整住房销售价格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要努力做好化解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十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市房地产开发协会要切实发挥作用,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提高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应对房地产形势变化的能力。
(二十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统计制度,完善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要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业的舆论引导力度,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基调,全面、客观、准确地报道当前房地产市场状况,防范并严肃处理发布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预期的不正当宣传行为。同时,要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