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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淄政发〔2008〕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完善住房供应结构,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注民生,进一步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
  (一)认真落实廉租住房政策。加大对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的落实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各区县、高新区要按照《淄博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认真抓好廉租住房建设;各级政府要确保廉租住房资金的足额到位,各级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中提取的廉租房建设资金按市级及各区县、高新区归集的住房公积金规模进行分配;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可以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也可以由政府投资收购或将直管公房直接转化。
  (二)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编制和实施年度住房建设计划,保持合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 2009年、2010年全市每年为低收入家庭提供2500套经济适用住房。积极推广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模式,实行相对分散建设。
  (三)推进城市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旧住宅区、城中村的整治和改造。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实行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采取多种方式推进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旧住宅区、城中村的整治和改造。严格拆迁安置房建设标准,改造建设资金通过市场运作、多渠道筹集的方式解决。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改造安置房和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改造中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享受廉租住房政策。加快城中村、旧住宅区整治改造步伐,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城市环境。
  (四)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旧住宅区改造的安置用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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