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项目
1.清理范围
对有行政审批项目的下列48个州级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其他组织(包括有关省驻怒江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新一轮全面清理。行政许可项目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由行政机关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法实施的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指根据国务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及省级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设定,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属于《
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核准、批准、审核、注册、认证等项目。
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州级部门是:州发改委、州经委、州民委、州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州外事局、州扶贫办、州编办、州无委办、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事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国土资源管理局、州建设局、州交通局、州农业局、州畜牧局、州林业局(含自然保护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局、州卫生局、州地税局、州环保局、州广电局、州体育局、州统计局、州公安消防支队、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州食品药品管理局、州旅游局、州安监局、州宗教局、州粮食局、州移民局、州档案局、州科技局、州国税局、州地震局、州气象局、州烟草专卖局、六库公路总段、怒江银监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怒江办事处。州级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列入其主管部门的清理范围一并进行清理。
2.清理和精简要求
(1)对与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相对应的州级部门审批项目,相应予以取消和调整。
(2)对我州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审批项目,先由审批部门分类清理提出改革意见,对需要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连同原设定依据一并提出清理意见,经审核确认后再按照立法程序处理。
(3)对我省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设定的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原则上一律取消,个别确保留的,按照立法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