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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1.重点扶持和培育30个创业型城市,到2010年,力争全省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达到5个以上,每个设区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县级市达到2个以上。

  2.重点扶持和培植一批创业型企业,到2010年,初步形成以大型创业企业和企业集团为龙头,中小型创业企业为主体,个体经济组织共同发展的新型创业格局。

  3.重点扶持和培植一批成功创业者,积极营造全民崇尚创业、竞相创业、和谐创业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政策扶持体系,积极鼓励支持全民创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

  1.放宽投资领域。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各个领域的投资建设;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

  2.放宽登记条件。允许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创业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前置审批许可等材料直接申办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创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城乡各类企业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为3000万元,子公司放宽为3个,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放宽为5000万元。对农村流动商户、农民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各地可适当放宽。

  3.放宽出资限额。创业者申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经济,注册资金依法实行申报制。一般性服务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调整至3万元。创业型企业,可以货币、实物出资,允许创业者以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

  4.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城乡规划以及市(镇、村)容、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并征得物权相邻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进行工商登记,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经电信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鼓励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从事电子商务经营。

  (二)鼓励支持城乡各类劳动者从事创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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