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
(2004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发布 根据2008年10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的决定》修订 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设施,是指闸、坝、渠道、虹吸管、人工河道、水泵、水井和水电站。
按照《
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免征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但企事业单位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取水的除外。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取水许可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水资源费以取水户为单位,按取水量计收。但水力发电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发电量计收。开采煤炭、石油等行业的水资源费按原煤、原油的开采量计收。
第五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地区高于一般地区,水资源紧缺地区高于丰沛地区,生产经营取水高于生活、环境取水的原则确定。具体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财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