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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通知

  (二)清理的原则

  1.违反审批权限,越权审批和擅自设立的收费,均为非法收费,一律取消。

  2.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收费缺乏依据的,一律取消。

  3.已经取消的行政管理职能,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4.在执行中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予以整顿规范或者降低收费标准。

  5.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原则上按照下限标准收费。

  6.可收可不收的收费,坚决不收;收费数额较小的收费项目,原则上免收或取消。

  7.具备免收条件的收费项目,原则上免收。

  8.收费标准偏高的,要降低收费标准;对中央设立的收费,在保证收费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和弥补成本性支出的前提下,从严核定收费标准。

  四、清理的方法步骤
  (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清理范围、清理原则,请各县、州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一步进行清理,存在越权审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问题的进行清理并取消。
  (二)州直各主管部门在做好本单位清理工作的同时,应做好下属单位的清理工作,下属单位的清理情况由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上报州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发改委)。
  (三)各县、州直各单位,请结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9月底前公布决定取消、免收或降低标准的收费,认真汇总涉及我州的收费项目的减负金额,与此次清理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一并上报到州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各县、州直各单位,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登记表》连同自查自清工作报告以文件形式于2008年10月31日前报州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附电子文档:邮箱njjwwj@126.com),联系电话:3623380。
  (五)审核清理结果公布阶段,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主要工作程序为:州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面审核并经领导小组讨论后,根据清理结果形成州政府关于取消、免收或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草案,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在主要新闻媒体上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各县、各部门要把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四项制度的相关规定,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确定工作人员,务必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完成清理和上报工作。凡是没有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清理收费工作的,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清理情况报告的,依照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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