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通知
(怒政发〔2008〕14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省驻怒江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怒江州贯彻落实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第二次联席会议精神,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全面开展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净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必然要求,是减轻社会不合理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是建立服务型政府、廉洁政府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各级政府经过多次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了一批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实行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建立了收费公示制度,坚持收费许可证管理和年度审验制度,适时开展收费专项检查,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执收单位收费行为不断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基本步入了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为我州实现“二次跨越”的战略目标营造了良好环境。然而,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特别是在省、州政府开展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工作中,是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切实转变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力,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需要,各县各部门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工作责任感,充分认识开展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展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总体要求
开展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四项制度”的相关要求,坚持“清费治乱减负”的思路,坚持把富民放在首位,重视改善民生,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社会和群众不合理负担,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和提供便民、利民、惠民的公共服务转变,促进全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三、清理的范围和原则
(一)清理的范围
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凡是具有合法依据的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批准,越权审批的收费、擅自设立的收费,一律纳入清理范围。州级各部门重点清理本部门、本系统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各县重点清理本行政区域内越权审批、擅自设立、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