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36号)
现发布《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的决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
增加“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设施,是指闸、坝、渠道、虹吸管、人工河道、水泵、水井和水电站”的内容作为第二条第二款,原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相应改为第三款、第四款。
三、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取水户的取水量,出具水资源费专用缴款书。”
第三款修改为:“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四、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取水户应当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后,7日内到国库代理行缴纳水资源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