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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南郑县开展村卫生室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人员配备。对现有村医全面进行培训,上岗村医必需具有助理执业医师及以上资质,并鼓励县、乡医疗卫生机构有资质的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对没有村医的村卫生室由所在乡镇卫生院委派人员。通过以上方式,确保每一个村卫生室都拥有符合乡村医生执业要求的工作人员。

  (二)房屋建设。

  村卫生室用房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40平方米,不超过60平方米。做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设。省政府、省红十字会对房屋建设所需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助。

  村卫生室房屋产权为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建设,建成后无偿提供给村医使用,不得改变用途;属村医个人所有的,产权归村医本人,由本人负责建设,并采取合同制管理方式,服务不少于15年。服务未满期限的,按照15年分摊建设资金,未服务年度补助资金由村医按比例偿还,由县卫生局负责监督。

  (三)设备配置。按照《陕西省乡村卫生机构设备配置实施规划》(陕卫规发〔2006〕442号)要求执行。

  (四)村医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6〕33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省级成立南郑县村卫生室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政策研究、组织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副省长郑小明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孟建国和省卫生厅厅长刘少明担任,成员由省财政厅副厅长周彬县、省卫生厅副厅长范兵、省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赵玉哲、汉中市副市长韩开兴、南郑县县长陈鹏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办公室主任由范兵同志兼任。

  省卫生厅成立试点指导组,由一名副厅长负责,指导试点工作。试点结束后,向省政府提出试点工作报告和在全省推广的意见。南郑县政府负责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在推进试点工作的过程中,探索建立起村卫生室建设、运行、管理和保障等一整套机制和办法,并做好建设过程(新、旧面貌)的影像和图片等资料的收集整理,为下一步在南郑县召开全省村卫生室建设现场会,提供参观的相关材料和经验。

  (二)资金筹措。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配套设备资金,主要由中国红十字会援建的专项资金解决。资金补助采取报账制,房屋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补助,验收实行实名制。验收及资金补助细则由南郑县人民政府制订,省卫生厅、省红十字会负责监督。省财政厅负责研究村医报酬、公共服务等经费补偿标准和筹措办法,并监督指导资金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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