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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电局《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修订稿)》的通知(2008)


  第五条 本市动漫企业创作、在本市申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制作发行并已播出的原创动画片,经专家组评审,根据质量和播出影响力,在本市电视台首播的,按二维动画片每分钟800-15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1500-2500元标准奖励企业,每部片子奖励上限为100万元;在中央台首播的,按照每分钟二维1500-2500元、三维2500-3500元标准奖励企业,每部片子奖励上限为200万元。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六条 本市动漫企业创作、在本市申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批准制作发行并公映的原创动画电影,根据社会影响力,按照制作成本的10%-15%给予奖励,奖励上限为200万元。

  第七条 本市动漫企业创作、在本市申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制作发行的原创动画作品境外发行(含港澳台地区),按“暂行办法”申请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奖励。

  第八条 本市动漫企业在本市出版发行的原创动漫作品,按其销售收入的5%-10%给予奖励,奖励上限为100万元。

  第九条 对获得重要国际奖项和国家、省级评奖奖励的我市原创动漫作品,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条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以原创为主的动漫企业申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符合主旋律、传播民族文化、观赏性强,有利于促进对外文化交流的重大题材和行业领先的动漫原创项目,可申报市级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经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由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一条 我市动漫企业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可享受国家、省、市软件服务、国际服务外包等鼓励政策,并推荐申报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我市动漫企业申请贷款担保补助、贷款贴息、配套资助、筹备上市资助、纳税奖励等,按照“暂行办法”申请专项资金奖励。

  本意见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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