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的,提交相关有效的证据。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接待人员应当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三)行政复议请求和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接待人员应当要求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
申请人通过网络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参照本规定第五条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申请人因特殊情况以口头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并当场制作口头申请笔录。
口头申请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
(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三)行政复议请求和申请复议的事实与理由;
(四)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或者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是否已向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及是否受理的情况。
口头申请笔录应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后,由申请人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第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的,报经复议机构负责人同意,接待人员可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的申请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事项的,接待人员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告知其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说明情况后,申请人仍坚持要求给予书面答复的,应当接收其申请材料。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
第十条 接待人员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二日内,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查表》,提出是否受理、立案的审查意见,报复议机构负责人二日内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 立案审查主要是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重点应当查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三)被申请人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
(四)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经实际作出;
(五)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已经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或者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是否有正当理由;
(六)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申请人是否已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是否已经受理。
立案审查过程中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