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其他涉及地方税收征管保障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提供有关涉税信息。
(三)完善委托代征制度,源头控管零散税收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和协助。
1.拥有并使用船舶的纳税人、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海事、交通等部门代征。
2.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当缴纳的税收,可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代征。
3.单位和个人从事各种彩票销售及兑奖、商业性体育比赛及商业性演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民政、体育、文化等部门代征。
4.个体工商户税收和房屋租赁、家庭装修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或物业管理等单位代征。
5.对提供大型建筑业劳务等外地纳税人应就地缴纳的地方税收,可以委托交通、建设等部门代征。
6.其他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地方税收,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委托代征。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顺利开展
地方税收征管保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为加强对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地税局、国税局和财政局分管领导兼任,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负责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联系协调,组织日常督查考核等具体工作。
各辖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地方税收征管保障组织,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造成税收流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税务机关要明确对外协调和专门负责从事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传递、反馈等涉税信息处理的机构和人员,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同志负责联系协调;各新闻媒体要深入宣传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意义、做法和成效,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贯彻落实《
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依法推进社会综合治税,是一项十分重要并需长期努力的工作,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积极支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务,共同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共同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