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力度。林业、财政、金融等部门要按照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和林业贷款担保方式,优化贷款审批程序。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
(五)建立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组建林业服务机构,引导林农采取家庭联合经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组建新的林业经营实体。鼓励龙头企业与林农建立起“公司+基地+农户”等产供销一条龙、贸工林一体化的林业产业发展格局,实现规模经营、集约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引导林农建立民间护林防火、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组织,完善森林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和防治服务网络。
(六)建立新型林业管理体制。建立以管理、执法、服务三大职能为主的新型林业管理体制。推进基层林业管理机构改革,科学核定人员编制,并妥善安置和分流富余人员,核编定岗后的人员及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林科所和国有苗圃改革。对生态公益型林场和承担种质资源保护的国有苗圃,按公益事业单位管理,重新核定编制纳入财政预算。明确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步骤
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于2008年12月全面启动,至2010年8月份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任务。
(一)开展准备阶段(2009年1月底前完成)。成立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开展宣传,组织培训。市、县市区、乡(镇)、村层层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大会,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改革的意义、内容、方法及有关政策法规,使广大群众了解、关心、支持、参与改革,分级组织业务骨干培训。
(二)制定方案阶段(2009年3月底完成)。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县级改革总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同时报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根据已批准的县级改革方案制定本级改革方案,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同时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村组的改革实施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同意通过后,报乡(镇)政府批准,报县市区政府备案。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8月底前完成)。由各建制村组织人员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与林农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登记造册,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登记,由县级政府颁发林权证书。推进基层林业站和木材检查站管理机构改革,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加大对林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培育林业要素市场,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和政策性森林保险,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