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木竹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对林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的木竹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从事符合国家税收法律规定范围内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抚育间伐材、人工培育的三年生以下的苗木、经济林产品、生产林化产品的原料、不以原木原竹为原料的林副产品、农民经批准采伐自用的木竹免征育林基金。取缔所有违法违规的木竹收费项目。市监察、审计、林业、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开展涉林税费检查,对违规收费全额收缴财政,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五)落实责任。承包集体林地,要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承包人承包林地以后三年内不育林造林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林地承包经营权。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及配套改革
(一)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实行木材采伐指标分配公示制度,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实行商品林采伐指标年度结转滚动使用政策。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坚持凭林权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规范森林资源流转。严格执行《
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国有森林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流转,要从严控制,特殊情况确需流转的,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招标的方式,不具备公开拍卖、招标条件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协商等方式进行。自留山、责任山的初始承包关系不因流转而改变,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经营承包期剩余期限。建立林业产权交易中心(要素市场),促进林业生产要素合理配置和森林资源资产合法、有序流转。组建以现有森林资源调查技术队伍为基础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建立地方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依法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加大对偏远山区和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对林区无田、少田贫困林农进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