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株发〔2008〕11号 2008年12月8日)
为加快林业发展,完善林权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两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湘发〔2007〕1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8〕29号)精神,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林业得发展;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三)总体目标。力争到2010年8月底,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视情况保留林地总面积10%以内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承包到户的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继续承包。责任山面积、四至界线不清楚的,要明晰确认。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交回集体经济组织。
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林业“三定”时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可按林业“三定”政策予以区分,不能区分的,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