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
(苏府通〔2008〕47号)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员数量急增,客运需求不断扩大,道路客运市场出现了非法经营(“黑车”、“黑班线”以及非法组客等)行为,争抢客源,恶性竞争,扰乱市场,既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又严重危及乘客生命安全,而且还严重扰乱社会治安。为规范我市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保护运输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应当经当地交通、工商等部门批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所使用客运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条件的要求,遵守车辆行驶、停靠、载客以及纳税等规定,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
二、市、县级市(区)统一行动,交通、公安、市容市政、工商、税务、旅游等部门联合执法,对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火车站、汽车站、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出入口是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非法经营的出租车、客运班车、公交车、厂包车是专项整治的重点对象。各有关部门要严查可疑车辆及可疑人员,对查获的非法营运车辆、查实的非法组客摊点要立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三、对违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由运管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法组客摊点等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