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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金鸡湖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金鸡湖区域应当建设环湖截污管网,并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第十九条 根据金鸡湖区域保护规划,合理设置环卫设施。
  禁止在金鸡湖区域设置易污染水体的各类设施。
  第二十条 在金鸡湖水域种植各种水生植物,应当符合水体保护和景观的要求,并应合理布局,科学管理。
  禁止放养对金鸡湖水体质量、水生植物造成损害的水生动物。
  金鸡湖水域禁止围网、围栏养殖。
  禁止在金鸡湖水域擅自捕捞和采摘动植物。
  第二十一条 金鸡湖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直接排放生产、生活污水;
  (二)截流取水;
  (三)堆放、贮存、倾倒、填埋废弃物;
  (四)吐痰、便溺、丢抛烟蒂、瓜皮、果壳、纸屑等废弃物;
  (五)在湖内洗澡、洗涤和擅自游泳、垂钓。

第五章 船舶管理

  第二十二条 船舶停泊区的码头应当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二十三条 金鸡湖内的船舶,外观应当整洁美观,与水域景观协调,船况应当保持良好,船体长度、吃水深度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根据实际需要及水域的实际承受能力,合理设置金鸡湖内游艇的数量和密度,并按照竞标方式确定经营人。
  第二十四条 利用船舶在金鸡湖水域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相关证件,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船舶和浮动设施进入金鸡湖水域,应当符合金鸡湖区域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机动船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能源,鼓励使用电力、燃气或太阳能等动力源。
  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救生和卫生器具,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和倾倒各种污水、垃圾、杂物。
  第二十七条 废弃船舶和浮动设施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出金鸡湖水域。逾期未运出的,由金鸡湖区域管理部门代为组织清运,清运费用由船舶和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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