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70%的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扣除抚养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三)基金的利息及其他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资金;
(五)上述四项资金不足支付时,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划入的资金。
第七条 征地方案公告届满后,被征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核定的安置人数提出养老保障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并登记,分别报乡(镇、街道)、区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国土、财政、公安四部门联合会审共同确定养老保障对象,核算应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用。自核定确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征地单位将应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统一缴入市财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组成。在筹集的养老保障基金中,按6000元/人划入个人账户,其他全部进统筹基金。
第三章 使用和发放
第九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自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征地时已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龄的,从实际征地时间的次月起)开始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由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居委)携带相关审核、批准资料及人员花名册报经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确认后,按月报送各区劳动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经办机构)审核汇总,由区经办机构为其统一办理养老保障金申领、发放手续。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21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50元。基础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对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1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由个人凭身份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手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按月向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区经办机构为其统一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发放手续。
第十二条 区经办机构按照确保安全、方便领取的原则,经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选择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支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