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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社〔2008〕610号)


各区(开发区)财政局:
  根据《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市政府第136号令)和《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现将《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管理,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市政府第136号令)和《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是指依据市政府第136号令和合政〔2008〕1号等文件规定筹集建立的,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支出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统一收缴和管理。市财政部门开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申请用地单位应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数额,并通知申请用地单位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缴入市财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同时按月向市财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各区应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清单。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审核发放工作,按月向市财政部门提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支出计划。

第二章 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的来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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