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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外来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外来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合财预〔2008〕616号)


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明确、规范外来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规范我市外来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按以下政策执行:
  (一)投资总额在1-5亿元的项目,2年内投产的,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我市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
  (二)投资总额在5-10亿元的项目,2年内投产的,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我市留成部分,80%奖励给企业。
  (三)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3年内投产的,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我市留成部分,100%奖励给企业;第6-10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我市留成部分,按50%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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